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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编辑:    时间:2015-06-16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培养造就一批国家层次的优秀学术带头人,吸引、鼓励国内外优秀青年科技专家到我省工作,加速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特设立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以下简称“省杰出青年基金”)。
第二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在我省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学有成就、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青年科技人才。
第三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公平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作为承担国家重大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计划人才孵化器,其主要培养目标是,获资助者能够成长为承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863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成为国家“长江学者”等优秀学科带头人等,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尽快步入国家级人才培养计划的行列。
第五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工作要符合我省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培养学术带头人的工作要与之协调配合,获资助者所在单位,要为其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环境与条件。
第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杰出青年基金的审批与实施,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在省基金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1周岁;
(三)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有在省内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基金资助的研究工作;
(五)在我省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聘期覆盖该项基金的执行期限;资助期内每年在省内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六)近5年内取得重要科技创新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2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1项国家“863”计划;作为子课题以上主要负责人承担国家“97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2)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自然》、《科学》等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或被SCI等国际四大检索机构收录20篇以上论文。
(3)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首位完成人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2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并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条 本基金不资助以下人员:
(一)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二)长江学者
(三)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的获得者
第九条 申请者在指定网站下载统一申报软件,撰写山东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提交有关附件材料。省杰出青年基金实行全年申报,一次性评审。

第三章 审批
 
第十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的审批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议、专家委员会答辩、省基金委审定、异议期公示。
第十一条 省基金委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报信息是否准确,申报资格是否真实以及是否符合资助范围等,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合格后,由省基金委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每位申请者的《申请书》至少有5位专家的有效评议。根据评议意见,省基金委办公室提出综合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省基金委办公室邀请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就综合推荐意见为优者进行评审,评审采取答辩方式进行。专家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的为省杰出青年基金获资助者候选人,上报省基金委。
第十四条 省基金委听取专家委员会评审情况汇报,根据当年资助重点和不同学科布局进行无记名投票,获省基金委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审定为省杰出青年基金拟资助者。
第十五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拟资助者名单将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自公布之日起十五天内为异议期。省基金委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六条 省基金委办公室对公示结果进行汇总后,确定省杰出青年基金获资助者,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每年资助不超过20位杰出青年科技人员,每位给予50万元资金资助,资助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十八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或挪用。如获得者调离到省内其它科研单位,经本人申请、省基金委办公室审核同意,项目及研究经费可转到新工作单位,由获得者继续负责承担。
第十九条 因调离省外、调离科研岗位、患病、灾祸等,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依托单位应及时向省基金委提出中止资助报告。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获资助者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基金委办公室审核;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退回,未拨经费终止拨款。
第二十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的次年开始,应认真撰写年度进展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省基金委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在资助期内,由省基金委办公室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评估。评估邀请专家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同行专家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及业绩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支持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并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时间,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由于个人原因未取得研究结果或不按时报送结题材料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自应结题年起2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五章 基金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经费来源主要为省财政拨款,由省自然科学基金中安排,同时也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和联合资助。
第二十六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视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拨款的办法下达。资助经费拨至获资助者所在单位,由项目组支配使用,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获资助者所在单位,要按照不低于1:1比例给予获资助者科研经费匹配。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按照《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结题
 
第二十八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结题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省基金委办公室。获资助者结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到与资助课题相关的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二)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20篇以上文章或有10篇文章被SCI等国际四大检索机构收录,或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并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作为首席科学家获得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863等国家级科技计划。
(四)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基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