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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作者:  来源:  编辑:刘    时间:2022-06-07    浏览:    

烟台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烟台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校科协”)是全校广大师生的科技群众组织,是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联系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科技工作发展的重要力量,校科协接受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二条  校科协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科教兴国为中心,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服务,为全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服务;团结和动员全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努力提升学科建设水平,为学校加快建成特色鲜明、部分学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大学而努力

第三条  校科协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导未来”的国家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自强不息、求真务实、团结奋进、追求卓越”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四条  校科协的主要工作职能是活跃学术思想,繁荣学术交流,启迪创新思维,探索创新方法,推动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跨地域、跨高校、跨院系、跨学科的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学校各学术团体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文化交流,为提升学校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服务。

第五条  举荐优秀创新人才,推荐优秀专著和论文,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技社团组织、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技成果。积极服务挂靠学会和其他科技组织,充分发挥科协及挂靠学会在促进科技团队建设、科技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关心广大科技工作者、教师和学生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着力培育广大师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教育。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组织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校科技工作的政策制定,反映其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努力把校科协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学校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工作。帮助学校学生科技协会开展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工作,帮助学生提升科学研究能力和科技创新水平。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组织开展公众科普活动,传承先进文化,引领社会良好风尚。推进学校科普系统建设,增强学校社会服务功能,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服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人才培训工作,开展同科研院(所)、企业科协的合作与交流,推广科学知识与技术。

第八条  开展对挂靠学校的学术协会和校内学术、科技团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帮助和推动其开展活动。发挥科协对学会的引领作用,在促进各类学术、科技团体健康发展的同时,共同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工作,服从学校工作大局,配合和服务学校的行政科研教学工作。

第九条  加强对科协工作特点及规律的研究,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创新工作方式,拓宽工作领域,丰富工作内涵,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条  接受上级科协的工作指导,配合完成上级科协开展和布置的相关活动与工作,增强校科协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功能。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校科协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凡承认校科协实施细则,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校科协批准后,成为校科协会员。挂靠在学校的各级各类科技学术团体的办事机构、学生科技协会等是校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校科协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享有优先参加校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力;

4.向协会提出给予从事科技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与帮助;

5.在会员的正当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损害时,可要求协会帮助申诉并遵照国家法律给予保护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校科协实施细则,执行校科协决议;

2.关心、支持校科协的各项事业,积极参加校科协活动,完成校科协委托的任务;

3.积极举办和参加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4.积极支持校科协组织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各项科技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出所属学术团体的,也自然退出校科协。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校科协的会员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校科协的领导机构。代表大会的代表,主要是由校内有关单位及各团体会员推选产生,部分会员可由有关单位协商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校科协的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校科协委员会工作报告;

3.选举新一届校科协委员会;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科协委员会领导校科协的工作。校科协委员会包括主席1人,副主席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校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校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2.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重大事项;

3.制订、完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4.决定校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校科协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挂靠社科(科技)处

第二十条  校科协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上委员会讨论变更或增补。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校科协经费来源:

1.学校行政拨款;

2.科技咨询费和服务收入;

3.个人、团体的捐赠与资助。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科协有关规定相矛盾,则按上级科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校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