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科技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于2014年10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按照要求份数报送社科(科技)处。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信息交流和推广转化服务平台,根据《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4年度成果登记与信息发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山东省内单位研究开发,或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省外合作研究开发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等):
1、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由省内科技管理部门主持或受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组织验收或结题的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
2013年1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在2014年10月25日前登记。本通知发布日之后产生的科技成果,按以下时间要求进行登记:
1、通过科技评价的成果:通过了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组织的鉴定、验收(结题)、行业准入、评估、评价的成果,应在取得相关证书或办理完结题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登记。
2、取得知识产权的成果:取得授权专利证书、动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成果,应在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登记。
3、新药: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新药证书》或《药品注册批件》的成果,应在取得相关证书或批件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登记。
4、医疗器械:应在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登记。
5、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在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登记。
为强化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综合功能,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源整合和共享机制,促进科技成果加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全面提升我省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省科技厅将在现有服务平台基础上建立登记成果库、科技计划成果库、成熟技术成果库、可转让技术成果库、已转让技术成果库、获科技奖励成果库、最新技术成果库、重大科技成果库。围绕加快推进各类成果库建设,特建立成果转化信息专报制度:
1、对成熟度高、市场前景好,已经或拟采用作价入股、转让、许可、自行或与他人(单位)合作等方式,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转化或产业化活动的科技成果,应作为有转化需求成果上报,填报《科技成果信息表(有转化需求)》(附件1)。
2、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突破,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应作为重大科技成果推荐上报,填报《重大科技成果推荐表》(附件2)。
1、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登陆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网(http://www.tech110.net/)下载安装“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7.0)”,并根据操作说明填报、导出《科技成果登记表》。
2、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成果登记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公示,并责成成果完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均为7个工作日。
3、省科技厅对公示无异议的成果进行审核后登记入库、汇总,在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上发布《山东省科技成果登记公报》,颁发“山东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并上报国家科技部。
1、《科技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信息表(有转化需求)》、《重大科技成果推荐表》纸质版各三份,《科技成果登记项目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一份,登记软件中导出的上报文件(CGSB***.ZIP压缩文件)及上述表格的电子版。
2、相关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其中:(1)基础理论成果:验收或结题报告,学术论文(提供首页)、学术专著(提供封面和版权页)、检索报告等;(2)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或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评价证书、鉴定证书、验收证书、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认定或审定证书、专利授权证书(含权利要求书首页)、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标准(提供封面及前言页)等;(3)软科学成果:软科学计划项目结题证书等。
2、对于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登记证书和验收证书(或结题证书、结题报告)一同作为结题验收必须具备的证明材料;
3、优先推荐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4、优先获得科技成果推介等其他相关转化和技术转移政策支持。
请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按本通知时间要求,将登记材料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纸质版邮寄或报送至省科技统计分析研究中心。
报送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南楼601室;
邮政编码:250101 电子邮箱:sdkjpg@163.com
软件系统:宫明永 电话:0531-66777044
纸质材料:王 琦、朱文 电话:0531-66777189
省科技厅成果处联系人李海莉电话:0531-66777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