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姓名:Helmut Koziol、Ernst Karner
讲座时间:2017年9月28日(周四)上午9:00—11:00
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了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必须认定其行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着重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案情的具体社会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以及伦理价值观念等等因素,需要综合考量。主讲人介绍:
Helmut Koziol教授,奥地利国家科学院院士,欧洲侵权法研究院荣誉研究员,格拉茨大学法学院教授,维也纳大学法学院教授。
Ernst Karner教授,维也纳大学教授,欧洲侵权法研究院院长,欧洲侵权法与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
讲座时间:2017年9月28日(周四)下午14:30至16:30
一个责任原因事实可能造成一系列不利后果,在结果形态上可分为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两者在可赔偿性、赔偿目的、赔偿计算规则等方面存在质的区别,很难建立一个统摄两者的损害赔偿范围模式。主讲人试从赔偿原则、损害限定模式、限定要素等方面就财产损害赔偿范围限定问题进行论述,以期能有助于立法论与解释论。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在《法学研究、《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等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