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修订)
烟大校发〔202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公报2018年第17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教师、学生和其他从事科研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学术活动,包括科学研究、学术论著发表、学术交流、论文撰写、论文答辩、评优申报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教师、学生和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尊重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如实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学术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同意。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署名人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
(三)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
(六)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七)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八)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及处理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引用、转述他人的研究成果不注明出处,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未如实报告个人的学术经历与学术成果;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
(六)在未作出实质性贡献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含未按创造性贡献大小顺序排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其列为研究成果的署名人;
(七)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
(八)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九)学生参与导师科学研究获得的研究成果,未征得导师同意对外公开;
(十)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学术成果或相关信息;
(十一)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设施和文献资料;
(十二)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庇护他人学术不端行为,打击报复举报人;
(十三)未经过验证或者鉴定的成果,滥用“重大技术发明”“重大科研成果”“国内首创”“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抽象用语;
(十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违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
第六条 教师和相关人员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或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四)撤销荣誉、追回既得利益;
(五)限期禁止申报项目或奖励;
(六)暂停招收研究生;
(七)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
(八)解除学术职务聘任;
(九)法律、法规、上级机关及学校规定的其它处理方式。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行为,还需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按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学位、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教师及相关人员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有过错的,一并追究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调查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范围;
(四)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五)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线索。
第九条 接受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将对举报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烟台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烟大校发〔2012〕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