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表彰奖励我省高等学校在科学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单位,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教育厅设立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授奖范围为我省各类高等学校取得的科研成果。每年评奖、授奖1次。
第三条 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类和自然科学类,设立以下奖项:
(一)人文社会科学类设著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论文和研究咨询报告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自然科学类设应用技术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理论成果(含著作、论文和研究报告)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审与授奖,坚持依靠专家和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山东省教育厅设立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审、拟授奖成果审核和处理异议投诉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由教育厅领导、教育厅评奖主管处室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思想水平高、办事公正的各学科专家组成,负责成果奖励的学科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其学科评审组组成人员每年选聘1次,参与当年的奖励评审工作。凡本人申报奖励者,不得聘为当年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审组成员。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育厅科研处,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我省各类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人员,在各科学研究领域取得的享有知识产权的研究成果,均可由其所在学校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推荐申报奖励。
第九条 申报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二)学术上具有先进性,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一定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三)符合本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不受理以下成果申报:
(一)已获上一级奖励的;
(二)主要完成人未提出申请的;
(三)未经学校初审推荐,个人申报的;
(四)成果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当年受理上一年度公开出版、发表和鉴定的科研成果。
申报以下参评成果可不受取得成果的时间和是否公开出版、发表的限制:
(一)自然科学类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被党政部门或有关单位采用,并对其管理决策起了咨询作用或产生了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上述成果申报时须附有采用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申报评奖成果,实行限额申报,由教育厅根据各参评学校在评奖年度所取得成果情况,确定申报限额。各申报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对本学校的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后,按限额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推荐参评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和自然科学类成果,须分别填写《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评审书(人文社会科学类〉》、《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评审书〈自然科学类〉》,并附参评成果及相关资料。每年评奖工作的具体要求,省教育厅于当年申报前通知各参评学校。
第十四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成果奖励的标准是:
(一)基础研究成果:学术上有创新,理论上有建树,提出了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或在国情、社情调查、资料搜集整理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填补了学科的空白,纠正了前人的错误观点,推动了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二)应用研究成果:在解决国家和我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万面实际问题有所突破,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类成果奖励的标准是:
(一)理论研究成果:在科学上取得一定的进展,学术上具有先进性,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
(二)应用技术成果:在技术上有创新,有较高的总体技术水平,并在相关行业得到应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各学科评审组对相应学科的申报成果按奖励标准进行评审,推荐各奖励等级的拟授奖成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核定
第十七条 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拟授奖成果经评审、核定后,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对公布的拟授奖成果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提出异议须申明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被异议的拟授奖成果进行-调查、复审,并确定其是否可以授奖。
第十九条 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后予以公布表彰,并进行电子注册。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成果的研究人员颁发奖金。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获奖的,教育厅,予以撤销奖励,收回获奖证书、奖金,并责成有关学校对责任人酌情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山东省教育厅。1986年印发的《山东省教育厅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办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